从斑海豹案到亚洲象案,法律对野生动物保护的局限

斑海豹案,我们之前已经做过了介绍,在野生动物娱乐利用产业里,过得惨淡的只有动物。海洋馆的持续营业和执行不到位的处罚,让经营者始终能获利。而动物则很难逃离这个利益链条。法律上的保护会迟到,也是有限的。而我们个人能做的只有拒绝这类的消费。

 

而亚洲象呢?关于西双版纳野象谷亚洲象表演,有一个公益诉讼案件,在去年11月,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出了判决,驳回了公益组织的诉求。今年3月28日二审,目前结果还没有出来。

 

去年,一审判决书((2022)云71民初40号)出来的时候,我就觉得法院对于大象的认知是冰冷的、对生态文明的理念是偏颇的。今天,我想就一审判决书里法院分析评判的三点提出一些想法。

 

关于第一点:推论依据不充分。

 

判决书里这样写到:

 

目前,从野生动物保护法来看,野生动物表演没有被明确的禁止,也没有被明确的允许,在法律里没有明示,本就是非常模糊的管理地带,更为考验经营者的理念与责任。

 

什么算是动物表演,《动物园术语标准》(CJJ/T 240-2015)里有明确的定义。国家住建部早已发布多个文件要求动物园杜绝一切形式的动物表演。

 

从野保法里来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要求需要利用野生动物,需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野象谷如果是合法经营亚洲象公开的表演,那么需要获得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作出的“出售、购买、利用国务院规定由国家林草局审批的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获得相应的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获得表演利用亚洲象个体的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这个许可决定书,才是可以证明其合法利用野生动物做表演的最关键信息。

 

可是,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仅仅凭借《驯养繁殖许可证》及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就简单、狭隘的认为可以利用大象做表演,这个推论的法律依据是不足的。

 

曾经的野象谷

 

关于第二点:野保法2016年大修的时候,删除了“驯养繁殖”,增加了“不得虐待”。“驯养”一词过时了,已经被“生态文明建设”所淘汰。

 

野生动物保护法自1988年通过,到2016年才做了第一次大的修订。在那次修订里,就删除了“驯养繁殖”一词,改为了“人工繁育”。林草和农业两大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在相应的行政许可管理中,曾经的《驯养繁殖许可证》也改为了《人工繁育许可证》。行业标准《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管理规范 总则》(LY/T 3214-2020 )对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的定义是:经野生动物管理部门批准,依法从事批准范围内的野生动物饲养管理,以及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经营活动。

 

法院引用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是在1991年发布的,期间只做过两次小的修改。国家林业局起草过《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13年曾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的“部门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公开征求意见。在那一版征求意见稿中,将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活动,依据其目的分为保护拯救、科学研究、观赏展览(科普教育)、马戏表演和生产经营等五类别。那年,很多人去提交意见。可能是反对声音太大了,也许是别的原因,这一版征求意见稿并未被通过。一年之后,2015年发布正式版,仅做了小的修正。

 

这个管理办法在野保法经历了两次大的修订后,仍旧没有做相应的调整。国家林草局的效率真是令人惊叹。在2020年,中央第七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对国家林草局做了督查,在后来的督查情况就反馈过“在野生动物保护方面,繁育管理不规范,相应管理机制欠缺,一些关键制度未落地”。

 

野保法第26条第一款,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应当有利于物种保护及其科学研究,让亚洲象骑乘、表演按摩、给人戴帽子、骑鼻子、敲鼓、拜佛等,这些都不利于物种保护和科学研究。此外,该款还要求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防疫要求,不得虐待野生动物。在有关的技术标准《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管理规范 总则》(LY/T 3214-2020 )里,亚洲象为饲养危险等级1级的动物,围挡外围应安装二层安全围挡,能阻止人员接近动物围挡,禁止开展游客与危险等级1级的动物直接接触的互动服务。动物健康安全、动物福利,是野生动物饲养管理机构和人员的责任和义务,包括饮食健康安全、身体健康安全、心理健康安全、行为健康安全和环境舒适安全。野象谷有太多不符合这一饲养标准的地方,尽管目前还无法单从标准来明确为虐待。但绝不是像法院说的“合理的驯养”!

 

此外,法院说在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活动进行清理整顿和监督检查活动中并未发现虐待亚洲象。而这个检查是发生在2010年,那个时候,野保法还没有没有大修订,甚至还没有“不得虐待野生动物”。而这个诉讼发生在2023年,长达13年的时间里,保护理念和野保法都有了变化,相关饲养标准也在不断完善,对饲养和利用的要求也在提高。可是居然还在用一个13年前的“检查结果”,真搞不懂林草部门怎么想的,难道这13年里就没有做过其它的检查?

 

网页截图

 

2007年,原国家林业局曾说,对利用野生动物从事有悖人类情感的表演申请一律不予批准。

 

曾经的野象谷

 

关于第三点:大象转呼啦圈、吹气球、摇一只脚等动作并不符合大象的自然习性,明显的违背了大象天性,并给大象身体带来了伤害。大象被训练后能够作出这些动作,并不能代表着就是“自然习性”,野外环境中,亚洲象几乎不可能碰到呼啦圈,更别提用象鼻转呼啦圈了。即使是圈养环境下,转呼啦圈也不会是亚洲象的自然行为。当然,法院也不会认可我这样的说法,但法院,没有动物学专业背景的法律人,如此判断也是不合适的。建议法院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亚洲象专家委员会发函,来确定这些表演动作是否为自然行为,是否违背了动物天性。

 

去年7月,野象谷对亚洲象表演改变了形式,相比此前传统的表演,现在的形式要好很多,不过依旧有更友好的方式来选择。在去年大象日这一天,西双版纳发布政务号发布了《行走在绿水青山间》的文章,截图如下。在这篇报道里写到,“人为训练表演的节目消失不见”、“寻找食物、沙浴、水浴、行走等自然行为”,前后两种形式,让我们对“自然行为”有了新的理解。

 

截图

 

报道里还提到了在野象谷转型之后的当月,也迎来了《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的专家。

 

是的,正如野象谷说的,这些表演的大象都是从东南亚进口来的。想要合法进口,那么就必须符合《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曾经的野象谷

 

按照公约要求,亚洲象属于附录Ⅰ的物种,不能以商业为目的进口。野象谷进口了这么多的亚洲象,这么多年都在做什么呢?用来就是收费性骑乘、合影、投喂,还有表演。这不是商业目的?!目的地需要是适宜的、可接受的目的地,野象谷这样的饲养方式,保护教育方式,在我看来,绝不是适宜的,可接受的目的地。

 

就算法律没有禁止动物表演,但住建部对于动物园的要求是停止所有的表演,林业部门要求禁止近距离接触,不许虐待性表演。那野象谷景区位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是国企,难道不应该积极响应下吗?

 

法院没有查证野象谷是否有利用亚洲象的行政许可,就简单的判定其为合法经营,用一份13年前的检查结果就判定现在没有虐待,法院没有第三方专家的支持,就用自己非专业的知识来判定表演动作是大象自然行为,这些都是我觉得判决书不合理的地方。希望二审会有好消息传来。

 

 
 

 

欣欣就快离开我们一年了,她短暂的一生里,留给我的记忆是她被人坐鼻子,在阴暗潮湿的室内,脚烂破皮后的艰难行走,但还有她的温柔与善良。愿不再有动物表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