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动物保护监管流于程序,用复制粘贴来回复

农业部门是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的主管部门。对于动物园、海洋馆内的水生野生动物利用活动,监管是有空白地带的。比如在基础性的许可证之外,对于利用形式没有明确的规范性要求,基于动物健康和安全,缺少相应的细则规定。

 

一个经营利用许可证,一般有效期为五年,有的是两年,这个许可证上往往会注明多个物种。因此,有效期内,这些物种的动物流入、流出情况就仅仅需要备案,而很多时候,海洋馆并未及时备案,致使很多动物没有登记在案,难以保证可追溯。这些裹在“商业秘密”里、躲在黑暗里的动物,就有可能陷入非法贸易。

 

明面上,公众可以去监督,可以去反映,可以去举报,可以去建议。但是因为“黑暗秘密”里的动物,公众很难知晓具体的情况,所以往往会停留在表面,难以获得内部情况。如果将线索反映给农业部门,期待监管部门能够有更深入的调查,查出动物去向和改善动物处境,则很多时候收到的只是“套话式”的回复,流于程序。尤其是野生动物表演问题。

 

尽管林草和农业两大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都下发过文件要求停止虐待性表演,野生动物保护法里也要求不得虐待野生动物。但十多年过去了,公众、行业都依旧不明白什么叫“虐待性表演”,就连农业农村部,发规范性文件的部门,他们自己都说不清楚“虐待性表演”,也无法举例说明。所以从上自下,从行政监管到行业自律,再到公众监督,每一方都有自己不同的解读,也就造成了文件流于形式,无法在具体实操中发挥作用,也致使野生动物的生存处境良莠不齐,大多生活处境糟糕。

 

 

在过去两个多月的时间里,关于中华白海豚老白,我们收到过来自南宁市农业农村局和南宁市动物园的回复,这两份回复的内容没有太大的区别。

 

比如关于白海豚饲养和健康情况的回复,南宁市动物园是这样说的:

 

与此同时,南宁市农业农村局是这么说的:

 

从两个回复内容看来,实质内容几乎可以说是一模一样。监管部门将被监管对象的回复,直接拿来套用,流程化回复,而没有进一步的查证、梳理。这要是用论文查重的话,肯定是过不了关的。

 

现实中,这样的例子还不少。监管部门成了被监管对象的传话筒。如果靠复制粘贴来监管,那动物的希望在哪里?保护如何体现?